国展二手房(津南有什么优质好房可以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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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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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展二手房,津南有什么优质好房可以上车?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不知道您首次购房还是二套购房了首套房选择空间更大为孩子上学可以买海教园,离市区近可以考虑国展板块,性价比高考虑富力又一城,咸水沽老城区,可以考虑新城和兴府,海蓝城,海月名邸!辛庄板块喜悦翠庭天津悦府都是挺好的

2. 当年催你买房的中介?
很荣幸回答题主的问题。
此问题是关于房产中介的。社会上一直都有针对房产中介的诸多误解。本人从事房产中介行业多年,拥有房产经纪人专业资质证书,同时服务客户众多。经常遇到此类问题,我深知有必要阐明中介行业的来龙去脉,一来抛砖引玉,二来正本清源。它既不是社会上流传的“中介的嘴,骗人的鬼”,也不是无法无天的骗人行业,更不是耍耍嘴皮功夫。恰恰相反,中介行业有历史的传承,有法律法规的制约,有专业的技术技能。下面,我将从历史沿革,从业条件和设立条件、法律规范、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和近代市场中为房地产买卖双方介绍交易﹑评定房地产商品质量﹑价格的居间行商称之为宅行。宅行是中国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前身,现称房地产中介,房产超市,不动产门市等。史书记载:宅行,清朝年间,宅行主要分布在山西,陕西,河北,天津一代。旧时,人们将宅行从事房产经纪的经纪人称呼为‘房牙子’。房牙子是旧时宅行里以说合房产买卖或租赁为职业的人,今称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中介是一个方兴未艾的行业,特别是国家将房地产业确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出台一系列系列规范发展房地产业的政策措施,为房地产中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随着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旺盛需求,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确立。这些都是为房地产中介提供了巨大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房地产中介在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既有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等专业知识,又有经济学、法学、城市规划学、建筑学、统计学、会计学、心理学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金融保险、房产测绘和环境等知识。
房地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房地产中介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中,以提供房地产供需咨询、协助供需双方公平交易、促进房地产交易形成为目的而进行的房地产租售的经纪活动、委托代理业务或价格评估等活动的总称。广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覆盖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为房地产的生产、流通、消费提供多元化的中介服务。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估价三种形式,显然这是对房地产中介作了狭义的理解。今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必将会更加丰富和完善。
综合起来讲,房地产中介服务是为房地产投资、开发和交易提供各种媒介活动的总称,它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房地产咨询是指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信息、资料、建议,或为其提供房地产专项研究、市场调查与分析、项目策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一种有偿的中介活动。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咨询业可以为房地产投资者提供包括政策咨询、决策咨询、工程咨询、管理咨询等在内的各种咨询服务,也可为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以房地产为对象,由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一定的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测算和判定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由房地产经纪人(个人或机构,统称经纪人)完成的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顺利实现一系列居间、代理、行纪等中介活动,是以提取佣金为经营特征,为房地产买卖、交换、租赁、置换等提供信息及信托劳务工作的中介服务。
从业条件和设立条件
⑴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是指隶属于中介服务机构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包括房地产咨询业务员、价格评估师(员)以及房地产经纪人。为了加强管理,确保专业化、规范化,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采取统一考试、职业资格认证和登记的管理办法。
①房地产咨询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②房地产价格评估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③房地产经纪人员资质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⑵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承办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主体,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范,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②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③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④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④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⑤依法缴纳税费。
⑥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法律规范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⑴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①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②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③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④规范中介服务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⑤规范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⑥规范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机关对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和取得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其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诚信记录良好的,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业人员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倒卖纳税预约号码。
⑵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①提供便捷的房源核验服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应当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中介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
②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备案的中介机构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已建立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实现行政区域的全覆盖和交易产权档案的数字化;尚未建立系统的,要按规定完成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开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督查。
③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已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市、县,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不断优化监管方式;尚未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所辖市、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④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的监测分析工作,指导房屋交易机构、价格监测机构等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⑶加强中介市场监管
①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②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③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代办贷款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选择中介机构运营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时,优先考虑诚信中介机构。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关部门要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作出的违法违规决定和“黑名单”情况,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严重失信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要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逐步建立全国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并纳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
④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地方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推行行业质量检查,公开检查和处分的信息,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各级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⑤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省级房地产、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加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介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网站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网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金融、税务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工作。
⑥强化行业监督检查。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联合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风险防范
房地产交易中,买卖或租赁双方要注意防范各自的风险,同样,作为房地产中介公司也应注意防范自身的风险。
⑴ 托管定金、交楼押金、首期款处理等资金风险。
当一方违约时,是退还买方、卖方还是谁也不退,能否抵扣拥金?
以托管的定金为例,如无特别约定,一般托管在中介公司的定金放款于卖方的条件是:卖方将红本房地产证原件交予中介公司且查档清晰后几个工作日。但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一方违约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放定条件时,是否应该退还守约方?
买方认为应该退还给买方,其理由是:如果卖方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托管在中介公司处的定金属于自己实际缴纳,中介也不可能将其交给卖方,故应退还给买方。
卖方认为应该交还给卖方,其理由是:如果买方违约,则上述定金自然应该交给卖方没收;如果卖方违约,也不能放给买方,因为卖方已经向买方开具了定金收据,中介公司又向卖方开具了定金托管收据,因此托管的定金已经属于卖方所有,即若是卖方要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也应由买方向卖方直接主张,中介公司无权将属于卖方的钱支付给买方。
同时,摆在中介公司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中介公司是否充分证据证明哪一方违约。
因此,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发生因一方违约起诉至法院时,法院依据证据情况认定的违约方未必与中介公司的判定完全相符,由此当中介公司提前将定金放予法院认定的“违约方”时,不时会被法院判定中介公司与“违约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为减少中介公司的风险,中介公司在无证据证明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形下,最好的做法就是——谁都不放,既不放给卖方,也不放给买方,当然也不去抵扣佣金,直到双方纠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最后裁判、或双方向中介公司提交约定定金归属的解除协议为止。
⑵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的佣金风险。
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俗称“跳单”)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违约导致交易不成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等。
买卖(租赁)双方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发生跳单、违约情形不付佣金时,前章已详细阐述,在此不再重复。本章仅主要论述佣金和必要费用的计算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合同或承诺书中无论买卖双方均应约定不少于佣金20%的必要费用的金额,防止一方违约(不排除卖方违约)时,中介公司在无法收取佣金时,向违约方收取多少金额的必要费用没有合同依据。
②对于佣金支付时间和条件,最好不要随意添加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的附加条款。比如有业务员在合同中约定,如卖方在6月1日前无法收到全部楼款,则不必支付中介佣金,结果由于当时银行信贷收紧导致贷款审批迟延,致使卖方在6月3日才收到全部楼款,买方因此拒付佣金。中介为此诉诸法院向卖方追讨佣金最终也未获法院支持。
⑶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无效的标的风险。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卖方房产证尚未办出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⑷一方违约交易无法履行的履约风险。
如买卖或租赁一方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履行时,若发生诉讼常常会把中介公司列为第三人,此时中介公司应注意:
①中介公司是否也存在违约情形,如是否有逾期放定、逾期赎楼、丢失重要文件资料等情形,中介公司的违约是否与一方的违约存在因果关系,如不存在中介公司一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②中介公司应及时发送履约催告函、告知函等文件,并注意保留一方违约或守约的相关证据,以保护履行方,同时也是防范自身风险。
⑸房屋被查封、无法赎楼、无法办理按揭等交易风险。
如果因上述客观或非主观故意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是,中介公司应注意:
①看是否能够尽量采取补救措施,使交易继续进行。
②若实在无法进行,做好买卖双方的沟通、解释工作,促使双方解除合同,化解纠纷,以便另寻其它交易的机会。
③交易时中介公司应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如及时查档,及时询问并打印卖方还贷清单、买方房产及信用状况,以免承担赔偿责任。
⑹员工做私单、吃差价、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等内部管理风险。
中介公司中特别是关外、特别是租单,做私单现象可谓屡禁不绝,对于吃差价现象由于都是签订三方合同,买卖租赁价格比较透明,但是通过多收佣金的方式吃差价也并非个别,同时员工特别是经理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现象也偶见报端。对于此种员工内部管理问题,我认为:
①公司管理均应规范,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
②规范业务流程,不断修正科学完善的业务电子数据系统。
③ 加强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特别是外部监督。
④收放款时,要求不能仅看收据,还应详细对照合同,包括双方买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补充协议等。
⑤加强备用金管理,文员、区经等分行账务除作账面核查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单据等作抽查或全面检查。
⑥严格制止业务员打白条,控制外用收据的管理,在公司分行或相关合同上出具严禁业务员向客户打白条的提示文字,并公布举报方式和欢迎客户举报。
⑦加强业务部门财务知识的培训、法律意识的培训、职业道德的培训。
⑺操作无房地产证单、阴阳合同、三方私下合同等的行政处罚风险。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可以解决房产中介合同纠纷的许多问题,但对居间合同的规定条款却十分有限,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房产中介纠纷案件。
但是,规范中的有些“高压线”中介公司如果触范,则会有较严厉的后果,如网站公示、列为不诚信“黑名单”、锁公司系统无法打印国土局正式合同等。中介公司应予以避免,并特别注意:
①坚决不操作无房地产证的单。
②约定阴阳合同的《价格变更确认书》上中介公司不在其上面盖章签字。
③不签订手写的三方合同,即只让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再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综上所述,看着可能比较繁杂,但是总体上能够让大家对中介行业有个基本的认知。当然,历史沿革,从业条件和设立条件、法律规范、风险防范等方面并不是中介行业的全部,只是中介行业的几个侧面。希望有识之士,咱们一同努力,为房地产中介行业,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3. 150万买哪里合适?
这个问题看您的需求是什么了比如说考虑孩子上学选择海教园 金科四季春晓 龙湖天璞这两个项目房款在145万起。国展西 中铁花语天著房款在135万起,大华公园世家房款在155万起。考虑成熟商圈自住 富力桃园,香雪苑,红磡领世郡等等地铁6号线沿线。
4. 一套投资房买的时候50万?
个人意见还是卖掉划算。
投资50万元购买房产,现在市值已经到达了82万,这里不太清楚具体的投资年限,不过既然你已经问到了是否要卖掉,那么证明相关房产肯定已经过了“限售”节点,相应的税费应该也不是太高。我么就按照80万的最终收益计算,你得投资回报率也已经高达60%,这足以说明这是一笔非常划算的投资。正所谓“投资不宜恋战”,在取得了不错多万收益以后,尽量还是要尽早套现离场。
80万的现金,一年定期存款的收益率保底也有30000元的水平,其实比租金收益更高。实际上如果你把房子套现,那么这80万现金也是可以持续获得收益的,即便选择最稳妥定期存款进行投资,那么一年的收益率基本也能够达到3.75%,也就是说一年可以收入30000元,如果选择收益更高一点的银行理财产品,那么年收益基本就可以达到40000元,都是要比租房的收益要高的。
而且租房本身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潜在风险和房屋折损,实际收益可能还达不到25000元的水平。
房产的增值是有一定周期性的,要适时选择出手的时机。一般情况下投资住宅类房产最好要在5年内实现出手,除了房价整体上涨的时代,一般小区多万房子都会在建成的五年内保持相对高多万市场价值,后期伴随着园区的老旧,新项目的竞争等因素,往往房价都会出现一定的回落。当然这里指的都是普通类型的房子,像一些所谓的“学区房”、“绝版地段”的房子可能会有特例。这一点就只能由投资者自行去把控了。
所以说一旦房子的年限足够长了以后,尽量还是要选择出手,如果觉得后期房价还会上涨,可以拿卖房的钱去投资新开发的小区,这样升值空间可能也会更好。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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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津市河西区商业化地段分布在哪里?
商业区:小白楼商业区,罗马花园商业区(乐购,世纪联华,外院,新华,华实中学),佟楼商业区,天津日报大厦一直到下瓦房地铁站。时代奥城+红磡公寓;河西的酒吧街就不必说了吧,那里人头攒动,一直延伸到友谊路华润万家附近;高消费区也就是这些地方,此外南开复康路以及八里台立交桥附近也是一个高消费区
6. 首付30万以下想在天津津南买套房可选哪些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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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老婆对地段要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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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展二手房,津南有什么优质好房可以上车?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不知道您首次购房还是二套购房了首套房选择空间更大为孩子上学可以买海教园,离市区近可以考虑国展板块,性价比高考虑富力又一城,咸水沽老城区,可以考虑新城和兴府,海蓝城,海月名邸!辛庄板块喜悦翠庭天津悦府都是挺好的
2. 当年催你买房的中介?
很荣幸回答题主的问题。
此问题是关于房产中介的。社会上一直都有针对房产中介的诸多误解。本人从事房产中介行业多年,拥有房产经纪人专业资质证书,同时服务客户众多。经常遇到此类问题,我深知有必要阐明中介行业的来龙去脉,一来抛砖引玉,二来正本清源。它既不是社会上流传的“中介的嘴,骗人的鬼”,也不是无法无天的骗人行业,更不是耍耍嘴皮功夫。恰恰相反,中介行业有历史的传承,有法律法规的制约,有专业的技术技能。下面,我将从历史沿革,从业条件和设立条件、法律规范、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和近代市场中为房地产买卖双方介绍交易﹑评定房地产商品质量﹑价格的居间行商称之为宅行。宅行是中国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前身,现称房地产中介,房产超市,不动产门市等。史书记载:宅行,清朝年间,宅行主要分布在山西,陕西,河北,天津一代。旧时,人们将宅行从事房产经纪的经纪人称呼为‘房牙子’。房牙子是旧时宅行里以说合房产买卖或租赁为职业的人,今称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中介是一个方兴未艾的行业,特别是国家将房地产业确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出台一系列系列规范发展房地产业的政策措施,为房地产中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随着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旺盛需求,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确立。这些都是为房地产中介提供了巨大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房地产中介在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既有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等专业知识,又有经济学、法学、城市规划学、建筑学、统计学、会计学、心理学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金融保险、房产测绘和环境等知识。
房地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房地产中介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中,以提供房地产供需咨询、协助供需双方公平交易、促进房地产交易形成为目的而进行的房地产租售的经纪活动、委托代理业务或价格评估等活动的总称。广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覆盖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为房地产的生产、流通、消费提供多元化的中介服务。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估价三种形式,显然这是对房地产中介作了狭义的理解。今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必将会更加丰富和完善。
综合起来讲,房地产中介服务是为房地产投资、开发和交易提供各种媒介活动的总称,它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房地产咨询是指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信息、资料、建议,或为其提供房地产专项研究、市场调查与分析、项目策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一种有偿的中介活动。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咨询业可以为房地产投资者提供包括政策咨询、决策咨询、工程咨询、管理咨询等在内的各种咨询服务,也可为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以房地产为对象,由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一定的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测算和判定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由房地产经纪人(个人或机构,统称经纪人)完成的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顺利实现一系列居间、代理、行纪等中介活动,是以提取佣金为经营特征,为房地产买卖、交换、租赁、置换等提供信息及信托劳务工作的中介服务。
从业条件和设立条件
⑴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是指隶属于中介服务机构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包括房地产咨询业务员、价格评估师(员)以及房地产经纪人。为了加强管理,确保专业化、规范化,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采取统一考试、职业资格认证和登记的管理办法。
①房地产咨询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②房地产价格评估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③房地产经纪人员资质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⑵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承办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主体,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范,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②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③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④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④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⑤依法缴纳税费。
⑥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法律规范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⑴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①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②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③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④规范中介服务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⑤规范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⑥规范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机关对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和取得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其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诚信记录良好的,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业人员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倒卖纳税预约号码。
⑵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①提供便捷的房源核验服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应当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中介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
②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备案的中介机构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已建立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实现行政区域的全覆盖和交易产权档案的数字化;尚未建立系统的,要按规定完成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开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督查。
③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已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市、县,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不断优化监管方式;尚未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所辖市、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④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的监测分析工作,指导房屋交易机构、价格监测机构等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⑶加强中介市场监管
①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②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③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代办贷款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选择中介机构运营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时,优先考虑诚信中介机构。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关部门要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作出的违法违规决定和“黑名单”情况,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严重失信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要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逐步建立全国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并纳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
④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地方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推行行业质量检查,公开检查和处分的信息,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各级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⑤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省级房地产、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加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介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网站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网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金融、税务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工作。
⑥强化行业监督检查。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联合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风险防范
房地产交易中,买卖或租赁双方要注意防范各自的风险,同样,作为房地产中介公司也应注意防范自身的风险。
⑴ 托管定金、交楼押金、首期款处理等资金风险。
当一方违约时,是退还买方、卖方还是谁也不退,能否抵扣拥金?
以托管的定金为例,如无特别约定,一般托管在中介公司的定金放款于卖方的条件是:卖方将红本房地产证原件交予中介公司且查档清晰后几个工作日。但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一方违约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放定条件时,是否应该退还守约方?
买方认为应该退还给买方,其理由是:如果卖方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托管在中介公司处的定金属于自己实际缴纳,中介也不可能将其交给卖方,故应退还给买方。
卖方认为应该交还给卖方,其理由是:如果买方违约,则上述定金自然应该交给卖方没收;如果卖方违约,也不能放给买方,因为卖方已经向买方开具了定金收据,中介公司又向卖方开具了定金托管收据,因此托管的定金已经属于卖方所有,即若是卖方要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也应由买方向卖方直接主张,中介公司无权将属于卖方的钱支付给买方。
同时,摆在中介公司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中介公司是否充分证据证明哪一方违约。
因此,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发生因一方违约起诉至法院时,法院依据证据情况认定的违约方未必与中介公司的判定完全相符,由此当中介公司提前将定金放予法院认定的“违约方”时,不时会被法院判定中介公司与“违约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为减少中介公司的风险,中介公司在无证据证明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形下,最好的做法就是——谁都不放,既不放给卖方,也不放给买方,当然也不去抵扣佣金,直到双方纠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最后裁判、或双方向中介公司提交约定定金归属的解除协议为止。
⑵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的佣金风险。
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俗称“跳单”)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违约导致交易不成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等。
买卖(租赁)双方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发生跳单、违约情形不付佣金时,前章已详细阐述,在此不再重复。本章仅主要论述佣金和必要费用的计算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合同或承诺书中无论买卖双方均应约定不少于佣金20%的必要费用的金额,防止一方违约(不排除卖方违约)时,中介公司在无法收取佣金时,向违约方收取多少金额的必要费用没有合同依据。
②对于佣金支付时间和条件,最好不要随意添加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的附加条款。比如有业务员在合同中约定,如卖方在6月1日前无法收到全部楼款,则不必支付中介佣金,结果由于当时银行信贷收紧导致贷款审批迟延,致使卖方在6月3日才收到全部楼款,买方因此拒付佣金。中介为此诉诸法院向卖方追讨佣金最终也未获法院支持。
⑶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无效的标的风险。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卖方房产证尚未办出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⑷一方违约交易无法履行的履约风险。
如买卖或租赁一方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履行时,若发生诉讼常常会把中介公司列为第三人,此时中介公司应注意:
①中介公司是否也存在违约情形,如是否有逾期放定、逾期赎楼、丢失重要文件资料等情形,中介公司的违约是否与一方的违约存在因果关系,如不存在中介公司一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②中介公司应及时发送履约催告函、告知函等文件,并注意保留一方违约或守约的相关证据,以保护履行方,同时也是防范自身风险。
⑸房屋被查封、无法赎楼、无法办理按揭等交易风险。
如果因上述客观或非主观故意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是,中介公司应注意:
①看是否能够尽量采取补救措施,使交易继续进行。
②若实在无法进行,做好买卖双方的沟通、解释工作,促使双方解除合同,化解纠纷,以便另寻其它交易的机会。
③交易时中介公司应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如及时查档,及时询问并打印卖方还贷清单、买方房产及信用状况,以免承担赔偿责任。
⑹员工做私单、吃差价、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等内部管理风险。
中介公司中特别是关外、特别是租单,做私单现象可谓屡禁不绝,对于吃差价现象由于都是签订三方合同,买卖租赁价格比较透明,但是通过多收佣金的方式吃差价也并非个别,同时员工特别是经理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现象也偶见报端。对于此种员工内部管理问题,我认为:
①公司管理均应规范,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
②规范业务流程,不断修正科学完善的业务电子数据系统。
③ 加强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特别是外部监督。
④收放款时,要求不能仅看收据,还应详细对照合同,包括双方买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补充协议等。
⑤加强备用金管理,文员、区经等分行账务除作账面核查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单据等作抽查或全面检查。
⑥严格制止业务员打白条,控制外用收据的管理,在公司分行或相关合同上出具严禁业务员向客户打白条的提示文字,并公布举报方式和欢迎客户举报。
⑦加强业务部门财务知识的培训、法律意识的培训、职业道德的培训。
⑺操作无房地产证单、阴阳合同、三方私下合同等的行政处罚风险。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可以解决房产中介合同纠纷的许多问题,但对居间合同的规定条款却十分有限,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房产中介纠纷案件。
但是,规范中的有些“高压线”中介公司如果触范,则会有较严厉的后果,如网站公示、列为不诚信“黑名单”、锁公司系统无法打印国土局正式合同等。中介公司应予以避免,并特别注意:
①坚决不操作无房地产证的单。
②约定阴阳合同的《价格变更确认书》上中介公司不在其上面盖章签字。
③不签订手写的三方合同,即只让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再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综上所述,看着可能比较繁杂,但是总体上能够让大家对中介行业有个基本的认知。当然,历史沿革,从业条件和设立条件、法律规范、风险防范等方面并不是中介行业的全部,只是中介行业的几个侧面。希望有识之士,咱们一同努力,为房地产中介行业,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3. 150万买哪里合适?
这个问题看您的需求是什么了比如说考虑孩子上学选择海教园 金科四季春晓 龙湖天璞这两个项目房款在145万起。国展西 中铁花语天著房款在135万起,大华公园世家房款在155万起。考虑成熟商圈自住 富力桃园,香雪苑,红磡领世郡等等地铁6号线沿线。
4. 一套投资房买的时候50万?
个人意见还是卖掉划算。
投资50万元购买房产,现在市值已经到达了82万,这里不太清楚具体的投资年限,不过既然你已经问到了是否要卖掉,那么证明相关房产肯定已经过了“限售”节点,相应的税费应该也不是太高。我么就按照80万的最终收益计算,你得投资回报率也已经高达60%,这足以说明这是一笔非常划算的投资。正所谓“投资不宜恋战”,在取得了不错多万收益以后,尽量还是要尽早套现离场。
80万的现金,一年定期存款的收益率保底也有30000元的水平,其实比租金收益更高。实际上如果你把房子套现,那么这80万现金也是可以持续获得收益的,即便选择最稳妥定期存款进行投资,那么一年的收益率基本也能够达到3.75%,也就是说一年可以收入30000元,如果选择收益更高一点的银行理财产品,那么年收益基本就可以达到40000元,都是要比租房的收益要高的。
而且租房本身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潜在风险和房屋折损,实际收益可能还达不到25000元的水平。
房产的增值是有一定周期性的,要适时选择出手的时机。一般情况下投资住宅类房产最好要在5年内实现出手,除了房价整体上涨的时代,一般小区多万房子都会在建成的五年内保持相对高多万市场价值,后期伴随着园区的老旧,新项目的竞争等因素,往往房价都会出现一定的回落。当然这里指的都是普通类型的房子,像一些所谓的“学区房”、“绝版地段”的房子可能会有特例。这一点就只能由投资者自行去把控了。
所以说一旦房子的年限足够长了以后,尽量还是要选择出手,如果觉得后期房价还会上涨,可以拿卖房的钱去投资新开发的小区,这样升值空间可能也会更好。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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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津市河西区商业化地段分布在哪里?
商业区:小白楼商业区,罗马花园商业区(乐购,世纪联华,外院,新华,华实中学),佟楼商业区,天津日报大厦一直到下瓦房地铁站。时代奥城+红磡公寓;河西的酒吧街就不必说了吧,那里人头攒动,一直延伸到友谊路华润万家附近;高消费区也就是这些地方,此外南开复康路以及八里台立交桥附近也是一个高消费区
6. 首付30万以下想在天津津南买套房可选哪些位置?
小杨推荐 考虑上学海河教育园 金科四季春晓项目78平米户型 总价150万起,龙湖天璞项目77平米户型 总价145万起。考虑发展 国展西板块 中铁建花语天著项目 75平米 总价140万起 考虑成熟商圈 双港板块 香雪苑85平米 总价130-140万 富力桃园88平米 总价130-140万 红磡领世郡普泰花园 89平米 总价125-130万。请您按需求选择,祝您购房愉快。
7. 老婆对地段要求高?
双港的交通配套基本都完善了,首推荐金地格林 金地格林有高层 洋房 小高层 高端洋房 金地格林紧邻一号线延长线李楼站 公交车有314 220 652 629 等多趟公交可达天津各个地方。再者给大家推荐红磡领世郡的房子,高层 小高 洋房 别墅应有尽有。地铁六号线延长线预计21年底试运行 从渌水道站到咸水沽站有新增9个站点 期中三个站点是领世郡 双港站 景荷道站 景荔道站,公交车有304 309 613 682 704 705 855 等多趟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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